未經授權收集電子郵件地址

拒絕使用電子郵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術設備收集本網站上未經授權的電子郵件地址,並在違規情況下受到“信息網絡推廣和信息保護法”等的處罰。

2015年10月1日發布

促進信息網絡使用和信息保護法,第50條(禁止未經授權收集電子郵件地址等)
  1. 不應使用任何其他技術設備收集電子郵件地址,該設備會自動從Internet主頁收集指定醫生拒絕收集電子郵件地址的電子郵件地址。
  2. 任何人不得出售或分發違反第1款而收集的電子郵件地址。
  3. 根據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禁止收集,銷售和分發此電子郵件地址的任何人不得將其用於傳輸信息。